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F5公司(变更前名义:F5网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常州金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15024号“NGIN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63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NGINX”商标存在持续且广泛的使用,在相关领域内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U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申请人及NGINX相关介绍、相关报道;
2.申请人网络宣传材料、推广文章;
3.申请人官方账号检索页面;
4.NGINX PLUS产品介绍、技术支持服务介绍、版本更新记录;
5.申请人出售NGINX产品的账单及发票(逾期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安进克斯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8月13日转让予申请人F5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均非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第42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