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72344号“agete ang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gete angel 59672344

阅读:79135 2023-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萨扎比联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君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59672344号“agete ang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agete”是申请人旗下知名的珠宝品牌,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

  申请人:萨扎比联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君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59672344号“agete ang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agete”是申请人旗下知名的珠宝品牌,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051145号“阿卡朵agete”商标、第13608667号“Ear Drop agete”商标、第53269322号“agete&MEMORI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该抢注了数十件知名的日系首饰品牌及其他海外知名品牌,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权利人提起异议并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品牌,其恶意注册行为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利益,损害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扫描件):1.在先决定;2.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3.申请人开设店铺列表、信息、照片;4.申请人网站上“agete”产品信息;5.大众点评网上申请人“agete”首饰店推广及消费者评价;6.申请人“agete”首饰图片;7.申请人子公司登记信息;8.京东、淘宝等电子销售平台代理销售“agete”首饰信息;9.申请人“agete”店铺销售额;10.微博、微信公众号、时尚杂志、小红书、抖音、微信、百度、哔哩哔哩等网络媒体对申请人“agete”品牌宣传报道;11.申请人参加“agete”店铺宣传活动海报;12.被侵权商标真正权利人及品牌网络介绍及报道;1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公示页;14.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项链(首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第14类项链(首饰)、装饰品(珠宝)等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14、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20余件商标,其中第60114988号“AMI ADER”商标、第64759637号“LA PERLA ANGEL”商标、第48295999号“MAJE GODDESS”商标、第54656635号“SANDRO WELL”商标、第59660592号“AINO ANGEL”商标、第59641541号“AHKAH ANGEL”商标、第48311376号“PINKO ANGEL”商标、第53823510号“MIRACLE TB”商标、第64780077号“OF HANRO”商标等,与他人具有一定显著特征的珠宝首饰、潮流服饰、女装、内衣等品牌名称近似,部分商标已被权利人提起异议并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12、14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agete angel”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agete”,含义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项链(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项链(首饰)、装饰品(珠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金属锭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项链(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贵金属锭商品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进行审理。

  申请人在案证据多涉及在首饰等商品上的使用,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金属锭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agete”商标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agete”商标难谓巧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4、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显著特征的珠宝首饰、潮流服饰、女装、内衣等品牌名称极为相近,部分商标被权利人提起权利主张。被申请人在案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申请人知名品牌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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