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9435号“HIGH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7773号“GO HIG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缓审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查程序,其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在节目制作等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IGHGO”与引证商标“GO HIGH”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