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寨县三省垴山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安徽艾特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61164号“石佛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处地名,“石佛垴”作为地名,是具有明确含义的,是当地公众所熟知的,是明显区分与佛教用语的。消费者只需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宗教的关系,能够清晰的辨别出申请商标是作为地名,而非宗教用语的。申请商标的使用,是不存在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的,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石佛垴”中含“佛”,为宗教用语,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