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741048号“PERLESMI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ERLESMITH 27741048

阅读:142490 2023-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华诺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约(广州)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捷鼎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对第27741048号“PERLESMI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PERLESMITH”商标经宣传推广和持续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

  申请人:深圳市华诺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约(广州)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捷鼎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对第27741048号“PERLESMI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PERLESMITH”商标经宣传推广和持续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注册地应属同一地域。被申请人为一人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郑育平曾在申请人企业工作,获取商业秘密,并对申请人商标及域名进行抢注,并索要高额转让费及赔偿金,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其域名以及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日常经营需要,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抢注,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除了抢注申请人的多个商标外,还抢注了申请人所属行业内的其他知名未注册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亚马逊卖家网发布的百强报告、邮件记录、相关人员在职证明;2、申请人域名、主机注册和续费信息、申请人域名在中国及域外的注册信息;3、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人企业任职及其所获取商业信息的相关证据;4、作品登记证书;5、申请人官网展示、亚马逊销售页面截图;6、申请人订单、采购合同、验货统计表、产品打样要求、沟通邮件记录;7、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及域外的商标列表及注册证书;8、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律师函及取证内容、微信沟通截图及视频、律师电话录音文稿等恶意证据;9、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7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专用支架、车载电话支架、体育用护目镜、滑雪护目镜、防护眼镜、运动眼镜、自行车头盔、呼吸面具过滤器、移动电话、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2、证据2、6等显示,申请人于2017年6月3日注册了域名“perlesmith.com”,并于同年绑定了企业邮箱,在日常工作的沟通邮件中予以使用。

  3、证据5显示,申请人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先后在亚马逊网站上架了“PERLESMITH电视壁挂式支架”、“perlesmith超薄HDMI网线”、“PERLESMITH通用电视安装硬件套件包括电视螺丝”等商品。

  4、证据3、8显示,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的法定代表人为郑育平,手机号为138xxxx0756,身份证号为440923xxxxxxxx7339,与在申请人企业工作的自然人郑育平手机号码一致。

  5、经核实,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42件商标,除多件“Perlesmith”、“PERLESMITH”商标外,还包括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其他商标,如“pipishell”、“perlegear”等,以及电视支架相关商品上的知名品牌“VIDEOSECU”等,且由证据8可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委托了律师商谈商标转让事宜,被申请人开价300万。我局在关于第33123492号“PERLESMITH”商标、第33251616号“PERLESMITH”商标等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认定被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后经诉讼程序,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的保护对象是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机专用支架、呼吸面具过滤器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使用其他与争议商标近似的未注册商标的证据。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商标仅为普通字体的简单字母组合,与申请人于本案提交的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作品尚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域名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PERLESMITH”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过一定使用,且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郑育平曾在申请人企业任职,对该商标应予知晓。根据查明事实5可知,除多件“Perlesmith”、“PERLESMITH”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申请人在先使用的“pipishell”、“perlegear”等商标,以及电视支架相关商品上的知名品牌“VIDEOSECU”等,且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了律师商谈商标转让事宜,被申请人在磋商中开价300万。加之,我局在关于第33123492号“PERLESMITH”商标、第33251616号“PERLESMITH”商标等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认定被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后经诉讼程序,上述裁定已生效。被申请人在已经知晓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并高价转让,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手机专用支架、呼吸面具过滤器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规制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

本文《关于第27741048号“PERLESMI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ERLESMITH 277410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0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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