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8486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6848633

阅读:57855 2023-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中广影视融媒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帮百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86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29439号“敏博 MIN BO及图”商标、第18379958号“图形”商标、第17783…

  申请人:北京中广影视融媒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帮百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86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29439号“敏博 MIN BO及图”商标、第18379958号“图形”商标、第1778335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商品上,理应获得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表现形式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糕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另外,申请人营业范围有“商标代理”,属于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注册在除“法律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

本文《关于第668486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68486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003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