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顺安投资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序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1615号“C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2261号“LA CITTA DEGLI AFFARI CIS及图”商标、第3339320号“CIS”商标、第17754936号“CC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和申请人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的情形。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信息、荣誉、使用和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信息和咨询;保险经纪服务;保险代理”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和咨询;保险经纪服务;保险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和咨询;保险经纪服务;保险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