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9496号《关于第53692592号“米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9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98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4903号行政判决书,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出具《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38922395号“米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转让至深圳市比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引证商标已经不能作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经复审查明,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均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者系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