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1305号《关于第51162986号“WONDERBL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4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60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2473号行政判决书,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1089884号“蓝色奇迹BLUE WONDER”商标、第23480831号“蓝色奇迹BLUE WONDER”商标、第22200574号“蓝色奇迹BLUE WONDER”商标、第22852759号“蓝色奇迹BLUEWO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撤销注册,现为无效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我局应就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9、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