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阳真辉康复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2549号“ichigo ichie 一期一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ichigo ichie”和“ 一期一会”上下排列组成,该文字并非复审商品领域常用的描述性词汇,目前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