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妈妈爱你食品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0006号“妈妈爱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90680号“妈妈爱我”商标、第19085881号“妈妈陪你”商标、第42592026号“Mom loves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妈妈爱你”与引证商标一“妈妈爱我”、引证商标二“妈妈陪你”、引证商标三 “Mom loves you” (可译为“妈妈爱你”)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妈妈爱你”为常用生活用语,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使用证据。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