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山谷的风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1826号“山谷的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44405号“山谷风网 SHANGUFE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