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伟品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9712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8163号“X及图”商标、第44559970号图形商标、第16517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领域、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X及图”及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特点、设计风格、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体育活动器械、玩具娃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不属别类的体育和运动用品、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