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040922号《关于第63183362号“草场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证据,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诉前化解,双方均同意在申请人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已于2023年9月1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材料。我局在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570821号“草场地”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