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697545号“华人风采HUARENFENGC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华人风采HUARENFENGCAI及图 51697545

阅读:117956 2023-10-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中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树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第51697545号“华人风采HUARENFENGC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厨房电器出口企业,主要生产吸…

  申请人:佛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中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树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第51697545号“华人风采HUARENFENGC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厨房电器出口企业,主要生产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热水器、净水机等全系列厨电产品,申请人“华人”品牌经过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85089号“華人HUA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52984号“华人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05838号“华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39308号“华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23446号“華人HUA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262150号“华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华人”是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知名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于广东地区,地理位置临近。被申请人已明确知悉申请人“华人”系列商标权利的存在,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仍旧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华人”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以及摹仿申请人独创“华人”系列商标的故意,其注册行为不具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受让人承继声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等商品上,2021年5月13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7月28日的第1801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1年8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朱菊爱于2003年3月13日申请注册,2004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佛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4年12月27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董淑芹于2010年9月9日申请注册,2012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佛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2年1月6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中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申请注册,2012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佛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2年1月27日止。

  5、引证商标四由董淑芹于2012年9月25日申请注册,2014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佛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4年5月13日止。

  6、引证商标五由中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申请注册,2016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动干衣机”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佛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6年2月27日止。

  7、引证商标六由中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申请注册,2016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佛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6年7月13日止。

  8、我局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本案申请人的主体在评审程序中发生转让,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申请人承继说明书,本案申请人佛山市华人电器有限公司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华人风采”,与引证商标一、五中的文字“華人”、引证商标二“华人生活”、引证商标三、四、六“华人”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电热杯;冰箱除味器;干衣机;电风扇;气体净化机;消毒器;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消毒碗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小型取暖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风扇(空气调节)”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水消毒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头发用吹风机;电热风干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华人”作为字号在头发用吹风机;灯等商品上经使用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代理或者代表关系以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且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灯;电热杯;冰箱除味器;干衣机;电风扇;气体净化机;消毒器;电暖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头发用吹风机;电热风干手器”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

本文《关于第51697545号“华人风采HUARENFENGC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华人风采HUARENFENGCAI及图 516975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9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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