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928482号“VLEN VAKEDXYH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LEN VAKEDXYHO及图 53928482

阅读:145549 2023-10-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朝霞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对第53928482号“VLEN VAKEDXYH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VANS”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通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其“VANS”系列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取…

  申请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朝霞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对第53928482号“VLEN VAKEDXYH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VANS”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通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其“VANS”系列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1278632号图形商标、第1278627号图形商标、第10347758号图形商标、第8606383号图形商标、第43725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多个任意拉丁字母组合而成,整体无法呼叫或者被记忆,争议商标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固有显著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已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申请人具有实际接触申请人美术作品的可能。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系摹仿、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第八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最高院《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函;

  2、在先商标裁定书;

  3、申请人“VANS”品牌的介绍材料;

  4、合同、商业发票、店铺列表、零售店及专柜照片、天猫商城上VANS官方旗舰店信息;

  5、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VANS”系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6、媒体报道材料、产品手册、销售额及广告费用声明、广告宣传材料;

  7、百度搜索结果;

  8、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9、申请人维权资料;

  10、国家图书馆馆藏期刊关于范斯公司的“VANS”商标报道的部分检索结果;

  11、著作权登记证书;

  12、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13、其他在案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1年6月13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9月14日的第1807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1年9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1998年2月25日申请注册,1999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5月27日止。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1998年2月25日申请注册,1999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5月27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2013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33年5月27日止。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5、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0年8月25日申请注册,2011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9月13日止。

  6、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9月27日止。

  7、至我局对本案申请之时,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注册了“Decade Wellgroomed”、“GAINFUL ARMENI”、“GALILIO ANIMAL”、“GUCCTDER”、“GUCCTBUD”、“EXPLOEOARMENI”、“冬潮北面”、“ALONENEAR MCQUEEN”、“BOOSGUCGI”、“LI-NCIG”“M.L.B.D.I.O”等商标,且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已被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及《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和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中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审理查明2、4可知,引证商标一、三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是在前述评审意见中,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此,引证商标一、三的撤销复审一案的审理结果对上述评审结论已无实质性影响,为兼顾行政效率,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确定,亦不再将引证商标一、三列为比对对象。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图形作品在设计细节、表现形式上尚存在区分,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由审理查明7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Decade Wellgroomed”、“GAINFUL ARMENI”、“GALILIO ANIMAL”、“GUCCTDER”、“GUCCTBUD”、“EXPLOEOARMENI”、“冬潮北面”、“ALONENEAR MCQUEEN”、“BOOSGUCGI”、“LI-NCIG”“M.L.B.D.I.O”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服装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被申请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但是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故我局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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