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26167号“永益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05802号“永润万家”商标、第21396249号“永涛万家”商标、第33065849号“永泽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