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513560号“圣捷诺SJ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捷诺SJN 55513560

阅读:62736 2023-10-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圣捷诺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55513560号“圣捷诺SJ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圣凯诺SANCANAL SCN”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营团体定制的职业装。经过…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圣捷诺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55513560号“圣捷诺SJ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圣凯诺SANCANAL SCN”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营团体定制的职业装。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圣凯诺SANCANAL SCN”品牌在服装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0241936号“圣凯诺SANCANAL S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90174号“圣凯诺SANCANAL S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主要识别部分、读音等方面近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全国各省分公司明细表复印件;

  2、授权书、被授权人信息;

  3、申请人与梁朝伟签订代言协议和宣传照片;

  4、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合同、发票;

  5、申请人官网截图;

  6、2015年-2021年申请人年度报告;

  7、2017年-2021年部分销售合同、发票;

  8、申请人“圣凯诺SANCANAL SCN”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批复文件;

  9、申请人及其品牌荣誉证书;

  10、《历版辞海》检索“凯诺、圣凯诺”关键词的视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0类“精炼”等服务上,2021年8月6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9月14日的第1807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1年11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申请注册,2020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空气净化”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0年1月27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注册,2014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金属处理”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4年6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圣捷诺”,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圣凯诺”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器制作;燃料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燃料加工”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木器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未提供使用证据证明争议商标通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

本文《关于第55513560号“圣捷诺SJ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捷诺SJN 555135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9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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