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铠耀环境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1795号“铠耀环境卫生科技AVALONSter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申请商标引证的第11840604号“一轻日化YIQING DAILY CHEM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制剂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