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86996号“菌无戏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菌无戏言 67186996

阅读:34215 2023-10-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水之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盛世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6996号“菌无戏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及特殊的含义,是申请人根据主打污水处理微生物制剂研发、生产和销售特点的精心臆造,其以与成语相关的内容进行宣…

  申请人:武汉水之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盛世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6996号“菌无戏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及特殊的含义,是申请人根据主打污水处理微生物制剂研发、生产和销售特点的精心臆造,其以与成语相关的内容进行宣传和推广,并不属于对成语“君无戏言”的不规范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84835号“菌无戏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知名度完全不同。第24173437号“菌无戏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经被注销,并且任何有关该商标的转让信息也未查询到,则其名下商标的价值无法再实现,则进入市场流通的可能性也不存在,故该引证商标的存续已无价值,在市场上不会与申请商标共存。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2021年2月23日,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二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与之混淆。

  申请商标“菌无戏言”与引证商标一“菌无戏言”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跨级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文字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菌无戏言”构成,该标志是对成语“君无戏言”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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