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双版纳雨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6957号“雨林制药 YULIN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8063号、第19379475号、第19379584号、第25110303号、第11374285号、第23290742号、第66544249号、第46095836号、第64162685号、第11808042号、第67175707号、第168677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九、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雨林”,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