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770413号“上海滩SHANGHAI T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上海滩SHANGHAI TANG 13770413

阅读:97734 2023-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邓氏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70413号“上海滩SHANGHAI T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19442号决定,于2023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邓氏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70413号“上海滩SHANGHAI T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19442号决定,于2023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使用第13770413号第18类“滩海上 SHANGHAI TANG”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1994年在中国香港创立,“上海滩SHANGHAI TANG”品牌是中国第一个现代奢侈品品牌。申请人未收到举证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创始人的介绍、申请人网站相关介绍;2、申请人与唐势(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3、被授权人与他人签订的《服装定制形式发票》;4、被授权人与上海商城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5、被授权人与唯泰精品购物村(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奕欧来上海购物村-联营协议》;6、被授权人开具给消费者的部分发票;7、“上海滩”(上海商城店)、“上海滩”(奕欧莱店)出具的《零售收据》;8、“上海滩”实体店及店内销售商品实拍照片;9、“大众点评”点评页面截图;10、被授权人与他人签订的《面料进口协议》、《面料销售合同》;11、申请人及被授权人签订的《“上海滩”媒体推广服务合同》;12、被授权人与他人签订的“上海滩”品牌推广协议及网络平台推文;13、微信公众号页面、“上海滩”包具推广视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15年6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动物皮;毛皮;手提包;背包;小手提包;钱包(钱夹);(女士)钱包;旅行箱;旅行包;皮制帽盒;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伞;阳伞;皮制家具罩;家具用皮缘饰;旅行用衣袋;乐谱盒;卡片盒(皮夹子);旅行用具(皮件);购物袋;非专用化妆包;公文包;公文箱;登山杖;手杖”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复审商标已许可给唐势(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被授权人开具给普通消费者的发票、零售票据上显示了帆布袋、手提包、旅行伞等商品。大众点评截图上显示了店面照片及手提包等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手提包、帆布袋、旅行伞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手提包、帆布袋、旅行伞商品与“手提包;背包;小手提包;钱包(钱夹);(女士)钱包;旅行箱;旅行包;皮制帽盒;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伞;阳伞;旅行用衣袋;乐谱盒;卡片盒(皮夹子);旅行用具(皮件);购物袋;非专用化妆包;公文包;公文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动物皮等其余商品上,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动物皮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手提包;背包;小手提包;钱包(钱夹);(女士)钱包;旅行箱;旅行包;皮制帽盒;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伞;阳伞;旅行用衣袋;乐谱盒;卡片盒(皮夹子);旅行用具(皮件);购物袋;非专用化妆包;公文包;公文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毛皮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2日

本文《关于第13770413号“上海滩SHANGHAI T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上海滩SHANGHAI TANG 137704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93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