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63916号“无比 HIG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无比 HIGH 68363916

阅读:127600 2023-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3916号“无比 HIG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93742号“HIG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3916号“无比 HIG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93742号“HIG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无比商标档案、部分专利证书、历年销量、销售额、产品检测报告、经销合同、发票与产品、广告宣传资料、申请商标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等待协商实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引证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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