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概念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15799号“TRANSCE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940号“超越”商标、第5237389号“超越”商标、第12995617号“DM TRANSEND FASHION”商标、第50782441号“TRANSC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同意将指定商品“服装带(衣服)”从申请中删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档案、撤三决定、引证商标四驳回复审决定书、词典解释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于2023年8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围巾;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围巾;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