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105506号“果了个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果了个菜及图 68105506

阅读:170946 2023-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汇众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5506号“果了个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果了个菜”是一种流行于中国南方地区的方言表达,通常用于表达失望、沮丧、无奈或惊讶等情绪,它的字面意思是“果然是菜”。“果…

  申请人:北京汇众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5506号“果了个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果了个菜”是一种流行于中国南方地区的方言表达,通常用于表达失望、沮丧、无奈或惊讶等情绪,它的字面意思是“果然是菜”。“果了个菜”并不是广告宣传用语,也没有任何商业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其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29599号“菓了个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显著,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照片、申请商标设计效果图及聊天记录、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果了个菜及图”与引证商标“菓了个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果了个菜及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68105506号“果了个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果了个菜及图 681055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8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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