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8648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4864862

阅读:79865 2023-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小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55356号《关于第648648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64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

  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小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55356号《关于第648648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64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商标以文字“城厢”为原型设计而成,但经线条的变形与艺术化设计,该标志整体已呈现出显著的图形化视觉效果,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通常会将其仅识别为线条组合图形而非文字“城厢”,亦不会由此联想到福建省莆田市辖区名称“城厢区”。即便将诉争商标标识识读为文字“城厢”或“厢城”,其本身亦具有除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之外的其他含义。基于上述理由,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本身亦具有除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之外的其他含义,且经过艺术化设计,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别名称“城厢”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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