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中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0894号“中成护未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申请注册成功多件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标识使用在兽医用药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