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新田野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66419号“户益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商标信息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户益通”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等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