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廷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63266号“渝塘美蛙鱼YUTANGMEIWA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81700号“金渝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060691号“渝塘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792872号“渝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渝塘美蛙鱼”,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予人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备办宴席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虽然提交了使用证据,但鉴于本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近似,相关公众没有据以区分的依据。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公众的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虽含有“美蛙鱼”,但整体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备办宴席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