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17338号“诺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诺邓 68917338

阅读:28034 2023-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理州云龙县诺邓火腿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云南星企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17338号“诺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出于对其知识产权的合法善意保护。早在申…

  申请人:大理州云龙县诺邓火腿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云南星企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17338号“诺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出于对其知识产权的合法善意保护。早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注册“诺邓”商标档案页;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参展宣传报道;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申请人厂区照片;申请人所获荣誉;其他商标案件的决定书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诺邓”构成,经核实,“诺邓”通常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诺邓镇,其属地名。申请人将具有地名含义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9类火腿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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