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溢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玉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对第62329768号“沫檬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多类别上申请近80件商标,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意图。被申请人名下包含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乃是抄袭抢注显著性较高的在先商标产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是恶意注册。被申请人疑似不具备有效个体户资质,申请人合理怀疑争议商标乃通过提交伪造、变造或已无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而自始不应核准注册,或者在本案申请时因权利主体消亡而应予宣告无效,申请人恳请国知局复核被申请人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资质,并参考过往将丧失个体户资质归入抵触《商标法》第四条情形的类似案例,判定争议商标因权利主体消亡而应予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通过中介抬价兜售“沫檬”商标的聊天记录;
3、被申请人名下“沫檬”商标证截图;
4、以“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城南西路中国石化旁”为地址的企业信息;
5、仙游县鲤南顺驰汽车维修中心注销信息;
6、厦门市湖里区翔昊长空涂料经营部信息;
7、被申请人对外投资及任职报告;
8、厦门市思明区王玉娥美容院注销信息;
9、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于2019年成立了“高新区龙盛腾商贸部”,被申请人在第3、5、25、35等八个类别上申请的82件商标均是自己用得到的,申请人所列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图样与被申请人的第51103686号、第51092466号、第51106720号商标不构成近似,“天香园露TESRUS及图”与“沫檬”标识并非达到知名品牌,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列被申请人恶意抄袭他人商标标识的列表不予认可,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协议;
2、作品登记证书;
3、“沫檬”使用在产品包装及京东APP上的图片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2日在第10类植发用毛发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7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为“高新区龙盛腾商贸部”,为真实有效。
3、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00件商标,如“黑金虎 BLACK GOLDEN TIGER及图”、“皇家金蛇 ROYAL GOLDEN SNAKE及图”、“乔.马登”、“沫檬”、“天香园露 TESRUS TS及图”等。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00件商标,其中包括“黑金虎 BLACK GOLDEN TIGER及图”、“皇家金蛇 ROYAL GOLDEN SNAKE及图”、“乔.马登”、“沫檬”、“天香园露 TESRUS TS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的创作来源予以合理解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未显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植发用毛发等复审商品,故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被申请人具有售卖名下商标的意图。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及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为“高新区龙盛腾商贸部”,为真实有效,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