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804907号“SHU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HUXIN 64804907

阅读:160258 2023-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04907号“SHU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33360号“SHXiN”商标、第26623492号“蔬芯SHUXIN及图”商标、第13685621号“数芯SHUXIN”商标、第231…

  申请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04907号“SHU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33360号“SHXiN”商标、第26623492号“蔬芯SHUXIN及图”商标、第13685621号“数芯SHUXIN”商标、第23133326号“SHUNXiN”商标、第18734793号“SHUNXIN及图”商标、第13119046号“书馨SHUXIN”商标、第12795862号“树信SHUXIN及图”商标、第14062694号“舒鑫线缆 SHUXIN WIRE及图”商标、第23786994号“舒馨SHUXIN”商标、第29518023号“SHUA XIN”商标、第4010444号“SHUNXIN”商标、第9771834号“Shuoxin”商标、第28256959号“SHXIN”商标、第39693274号“suxin”商标、第32120205号“水霖SHUIN”商标、第32131515号“水霖SHU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部分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是将申请商标作为企业符号使用的,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与引证商标产生来源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的产品在 2023 年6月上市,申请商标未违法《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所获荣誉、体系认证材料、相关报道、展会资料、业绩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三、十五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60、1858期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电子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动画片、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八、九均包含字母组合“SHUXI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应予以驳回。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64804907号“SHU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HUXIN 648049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8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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