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17036号“SALVATOR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ALVATORI 35617036

阅读:103873 2023-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尔费雷多萨瓦托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重庆布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企商云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4日对第35617036号“SALVATOR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国际注册指定中国取得…

  申请人:阿尔费雷多萨瓦托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重庆布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企商云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4日对第35617036号“SALVATOR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国际注册指定中国取得了国际注册第992716号“SALVATO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早已进入中国市场,“SALVATORI”已经成为中国市场上广泛认知卫浴家具品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取得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SALVATORI”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多件商标明显为抄袭模仿他人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所注册的商标远超出使用需求,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及品牌介绍、相关报道材料、有关“SALVATORI”商标检索结果列表、争议商标原注册人“SALVATORI”商标转让公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SALVATORI”商标及其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且争议商标既然已予以核准注册,就证明其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相同或者近似,也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也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合法的,对争议商标进行有效的真实性销售交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较大差距,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经极具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争议商标转让公告页、网上商城入驻协议、银行汇款回单及发票证明、可信时间戳认证操作方式、被申请人商城销售录制视频及销售发票、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申请人相关销售业绩统计数据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陈春满于2018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锯台(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箱;画框;装饰珠帘;食品用塑料装饰品;枕头;室内百叶帘;展示板”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核准已于2021年7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重庆布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供水设备和卫生以及水压设备,水龙头”商品、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尤其是大理石,石料,陶瓷和瓷砖,作为建筑工程构件的非金属的装饰组件”商品、第21类“浴室家具用品和附加用品,即,肥皂盒和卫生纸筒;海绵夹持器;梳妆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拥有350余枚商标,其中包括“布契拉提”、“BUCCELLATI”、“SALVATORI”、“NATUZZIITALIA”、“LAPERLA”、“LEYSEN”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不予注册、宣告无效或驳回其注册申请。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权利冲突的主张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提之理由及相关事实仍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已予评述。同时,申请人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锯台(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相关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谓巧合。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拥有350余枚商标,其中包括“布契拉提”、“BUCCELLATI”、“SALVATORI”、“NATUZZIITALIA”、“LAPERLA”、“LEYSEN”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不予注册、宣告无效或驳回其注册申请。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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