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93455号“OOZ&MAT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OZ&MATES G1693455

阅读:88472 2023-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IPX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3455号“OOZ&M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提交《国际删减商品申请书》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进行限定。经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已限定为可…

  申请人:IPX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3455号“OOZ&M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提交《国际删减商品申请书》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进行限定。经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已限定为可下载的软件;电子商务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应用;已录制的计算机软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已限定为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电话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可下载的软件;电子商务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应用;已录制的计算机软件商品以及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电话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服务均属于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接受范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软件;电子商务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应用;已录制的计算机软件商品以及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电话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93455号“OOZ&MAT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OZ&MATES G16934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8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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