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UHTAMAKI,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2250H号“CHINET CLAS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19010号“CHI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5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一次性纸餐巾和桌布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