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25279号“封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封泥 69225279

阅读:134142 2023-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长沙诺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25279号“封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打磨;水处理和净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其次,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使用在除上述…

  申请人:长沙诺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25279号“封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打磨;水处理和净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其次,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使用在除上述两项服务以外的其余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打磨;水处理和净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两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其次,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封泥”构成,是古代用印的遗迹,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0类书籍装订等其余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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