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惠泽家庭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68540号“惠泽康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62450号“惠泽藏品”商标、第10810584号“惠泽 山东惠泽医药研究院SHANDONG HU IZE PHARMACEUTICALS RESEARCH INSTITUTE”商标、第46116348号“惠泽E服务”商标、第12987654号“惠泽康医药网WWW.HZKYYW.NET”商标、第12987651号“惠泽康医药网WWW.HZKYYW.COM”商标、第32411492号“蕙泽”商标、第15763143号“拾有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行业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四、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使用证据、其他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惠泽康护”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七“拾有德及图”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上述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理研究、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惠泽康护”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惠泽”、“蕙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