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2196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5219667

阅读:27217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雷尔夫铁路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19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97704号“八号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5902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

  申请人:山东雷尔夫铁路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19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97704号“八号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5902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造型、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52196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52196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7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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