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829013号“金尚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尚颜 55829013

阅读:157017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玉颜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29013号“金尚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9948号“金尚妍及图”商标、第25237948号、第30784263号…

  申请人:河南玉颜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29013号“金尚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9948号“金尚妍及图”商标、第25237948号、第30784263号“尚颜 SHANG 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字形及文字表现形式、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多个含有“尚颜”或“金尚”文字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34766907号“尚颜慷堂”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尚颜”与引证商标二、三“尚颜 SHANG YAN”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金尚妍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金尚妍”、引证商标二、三的汉字部分“尚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美容面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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