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75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该作品的登记日期早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89894号“焕炘及图”商标、第35129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享有在先权利,与各引证商标能够进行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图形设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共存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焕炘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手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此外,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