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菲泽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16557号“五个好朋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9027号“五个朋友”商标、第53975680号“万仟好朋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内容、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五个好朋友”与引证商标二“万仟好朋友”整体尚可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