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柯桥布典成盛布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44765号“布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9142号“布典 易家新 bu-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读音、外观、含义等方面有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在市场中流通,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个人,经市场与网络调查,没有其授权的公司使用和宣传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毡;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窗帘;哈达;纺织品制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01263号“布典”商标、第29999494号“小布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出于善意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并非主观故意的对引证商标进行摹仿,所以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摹仿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毡;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窗帘;哈达;纺织品制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布典”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布典 易家新 bu-dian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布典”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装饰织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等,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