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564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945641

阅读:66141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富士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5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1940号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富士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5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1940号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闲置不用,而是由申请人广泛应用于商品说明、广告宣传、包装和其他各个方面,在中国乃至世界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未间断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并未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之注册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标识的发展历史;2、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列表及公司简介;3、公司装潢照片;4、宣传图册;5、员工名片、员工卡;6、销售用包装袋;7、生产管理方案的手册、相关报道;8、技术服务合同、订单及报价单;9、计算机设备应用软件维护合约书。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2月16日申请注册,2002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商业管理咨询、文件复制、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9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未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7中的生产管理方案的手册为自制证据,相关报道显示的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8中的技术服务合同未体现复审商标,部分订单及报价单显示的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且该组证据涉及的是系统维护迁移、服务器设备软硬件维护、服务器验证等服务,非复审服务;证据9显示的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且涉及的是计算机设备应用软件维护服务,非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194564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9456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7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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