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69515号“维意定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了多个类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3574号“维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13816号“维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34917号“维意 VEI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016043号“维意 VEI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030450号“维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27846号“意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五在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公司介绍;
2、所获荣誉;
3、引证商标信息流程等;
4、其他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铝;普通金属合金;铝锭;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轨道;铁路液压养路机具;普通金属线;电焊网;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铝合金滑车;钥匙;金属锁(非电);金属现金盒;贮酸金属容器;集装箱;不发光金属门牌;鸟食台(金属结构);金属焊条;金属下锚柱;医院用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金属风向标;树木金属保护器;捕野兽陷阱;青铜制艺术品;金属矿石;墓穴用金属围栏”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6月13日第1795号《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2年7月20日第180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3、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五在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维意定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与引证商标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操作机(机械手);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涂漆机;电动关窗器;电焊设备;水轮机;泵(机器);阀(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风力动力设备、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六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石材切割机;清洁用除尘装置;电动擦鞋机;块根切碎机;农业机械;制药加工工业机器;气体分离设备;风箱(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四、五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石材切割机;清洁用除尘装置;电动擦鞋机;块根切碎机;农业机械;制药加工工业机器;气体分离设备;风箱(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操作机(机械手);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涂漆机;电动关窗器;电焊设备;水轮机;泵(机器);阀(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