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03387号“DS-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医用营养品;漂白粉(消毒);医用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6601号“格林博士Dr.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6855号“绿博仕DR.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73811号“土德瑞 DO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且引证商标三主体已注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医用诊断试剂;医用诊断制剂;医用和兽医用诊断制剂;医疗基因检测用试剂;粪便潜血检测用化学试纸;生化药品;消毒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介绍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9月27日第180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医用营养品;漂白粉(消毒);医用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Green”,使用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