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393936号“DS-Gre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S-Green 56393936

阅读:147245 2022-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93936号“DS-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1575号“DY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

  申请人: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93936号“DS-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1575号“DY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且引证商标主体已注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介绍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技术项目研究;工程学;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水质分析;工程绘图;生物学研究”服务上予以撤销,在“校准(测量);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9月20日第180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S-Green”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企业介绍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主体已被注销,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商标权利人被注销可以当然宣告其商标无效,故对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研究;医学研究;生物医学研究服务;在动物身上研究化合物合用的作用机理;技术研究;质量检测;化学研究;材料测试;科学实验室服务”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Green”,使用全部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质量、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

本文《关于第56393936号“DS-Gre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S-Green 563939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6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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