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九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44643号“PASTIFICIO MOMEN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556833号“PASTIFICIO MOMENTI”商标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