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极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41408号“GEEKC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8143号“GEEKCAR”商标、第15718331号“GEEK CAR COMMUNE”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