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百果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远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77145号“百果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4952号“百果香山庄”商标、第8197797号“百香果”商标、第14183306号“百香果”商标、第4713573号“百果飘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8114558号“百果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