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法泽瑞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96850号“法泽瑞Pharma R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法泽瑞Pharma Ray”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9657号“Pharma Indust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69265号“D3 Phar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05975号“pharma 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931007号“R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879250号“福美瑞信 PharmaRays”(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